原公诉机关上海市◑◑◑◑◑检察院。 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惠◑◑。 辩护人陈荣、周嘉平,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原审被告人许◑。 原审被告人郭◑。 原审被告人姚◑◑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◑◑◑◑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◑、惠◑◑、郭◑、姚◑◑犯聚众斗殴罪一案,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(2014)虹刑初字第813号刑事判决。惠◑◑不服,提出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某、刘某某出庭履行职务。上诉人惠◑◑及其辩护人陈荣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张某某、查某等人的证言,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《调取证据通知书》、《调取证据清单》、《验伤通知书》、《案发经过》、《受案登记表》及调取的监控录像,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《刑事判决书》以及各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,2014年4月8日,被告人许◑、惠◑◑因惠在互联网上发布许男友朱橙慈(另案处理)的不雅照片,双方发生纠纷。同年4月9日20时50分许,被告人许◑伙同朱橙慈纠集被告人郭◑及陈烨飞、李倩、陈龙(均另案处理)等人,与被告人惠◑◑及其纠集的被告人姚◑◑等人在本市曲阳路、大连西路附近的北郊高级中学门口斗殴,并造成惠◑◑、郭◑、姚◑◑分别受伤。被告人……(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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